《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在提出商标“撤三”...
2021-07-16